市民您好,您通过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来件我单位已受理,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87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二、申请未就业配偶生育费用一次性定额报销申请条件如下:1. 申请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应为参保人正常参保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即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职工正常参加职工生育保险;2. 职工未就业配偶必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申请时限: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次月起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3年内可提出报销申请。报销方式有线上及线下两种方式,逾期不予报销。您可登录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hsa.sz.gov.cn/),进入服务-办事指南-生育保险专栏详细查看。三、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定额报销标准:生育的医疗费,1.产前检查:自确定妊娠至分娩,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定额标准支付2600元;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不超过2600元。2.单胎顺产分娩:3200元;3.单胎难产分娩(指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吸引、胎头旋转、产钳助产):5200元;4.单胎剖宫产分娩:6000元;5.多胞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标准。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