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brave
留言日期:
2024-04-18
主题:
申请公租房资产核查标准不合理
内容:
关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异议请问找哪个部门咨询和复议? 请问相关部门电话是多少?关于公租房新政策的资产审核部门电话是多少? 情况阐述: 当前深圳生活压力过大,公租房定的标准感觉不符合情理。对来了就是深圳人这句话没有很大的归属感! 大环境不好,房地产机经济泡沫,有大量存余剩房? 对于一家四口均是深户龙华户籍,夫妻长期在深建设付出,丈夫是中共党员,抗疫标兵,也曾是深圳边防支队退役6年的退役军人,深圳无房,应该不需要这么多条条框框。 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出发,确实保障人民的权益,让我们生活在深圳更有归属感和幸福感,才更有动力去为深圳的建设付出自己的努力!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4-23
答复时间:
2024-04-23
答复单位: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内容:

您好!针对您反映认为“申请公租房资产核查标准不合理”,我单位解释答复如下:

您电话沟通,询问您具体遇到的住房困难。根据您提供的有关信息,现向您详细介绍我市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

一、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体系基本情况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深圳市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总体上将我市保障性住房分为三类: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政策原文链接附后)

二、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划定情况

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要求,为更加精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建设局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同时参考国内其他相关城市收入财产限额的划定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划定。具体为:收入限额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4000元(含)以下;财产限额为3人及以下家庭(含单身居民)财产66万元(含)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财产87万元(含)以下。后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对比其他国内一线城市基本持平或略有提高,这反映出深圳市在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和力度方面的积极姿态,彰显了我市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城市的决心。

目前我市正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供应,特别是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力度,尽最大努力帮助各类群体缓解住房困难。因此,对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市民群体,确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按规定申请租住或购买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

三、收入财产限额如何核对和认定?

住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息推送至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和认定,向住房主管部门出具核对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的组成和具体金额。(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政策原文链接附后)

如您对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仍有疑问,建议您进一步向我市或各区住房管理部门反映、寻求帮助,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理解!希望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祝您生活愉快、一切顺利!

政策原文链接: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

http://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0691030.html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

http://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0691021.html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

http://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0691012.html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

http://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0691003.html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深建规〔2023〕9号)

http://zjj.sz.gov.cn/xxgk/zcfgs/zcfg/content/post_10808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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