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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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有效答复
留言日期:
2024-04-12
主题:
医保支付、报销问题
内容:
问题背景:当事人已怀孕5个月,在深圳企业上班,并在深圳医院怀孕建档。且当事人购买的是深圳地区医保,一直使用深圳医保支付孕期的门诊费用、产检费用、医药费等费用(统称产检费用)。现公司因异地搬迁单方面变更医保参保地到广州。 问题清单: (1)如当事人参保地变更到广州,购买广州医保,是否可以继续在深圳医院使用医保服务,用广州医保支付产检相关费用? (2)如能继续使用广州医保支付深圳医院产检相关费用,则相较于深圳医保支付深圳医院产检相关费用,会有哪些区别?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4-12
答复时间:
2024-04-14
答复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第二十条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第二十一条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关于广州与深圳报销比例对比,市民也可咨询参保地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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