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洪棱丰
留言日期:
2024-04-07
主题:
电动自行车新规
内容:
您好, 近期留意到网上说4月15日起实行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由于我此前并没有关注电动自行车相关的新闻政策发布,于两周前在不清楚规定的情况下购入一辆电动车,查询后才发现属于非国标,于此想向相关部门提出质询。 1. 为什么在确定实施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深圳市政府部门没有对线下电动车销售门店进行管制规范,限制出售非国标电动车,责令门店张贴相关国标标准电动车的告知及标准 2. 对于目前已经购入的电动车,相关部门有无规定可以协助市民进行退货退款或折旧退货退款的办法 3. 留意到网上停放好的电动车仍被交管部门组织拖车扣车处理,在不驾驶电动车并妥善停放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被扣车处理。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4-08
答复时间:
2024-04-08
答复单位: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第1、2个问题的回复:

    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4月7日15时59分通过电话联系您,向您说明,关于您反映的第一点及第二点问题均为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管理问题,建议您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反映。后续如有车驾管业务问题,您可直接拨打交警24小时服务热线83333333或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车管所”-咨询投诉-车管咨询-车驾管业务进行在线留言(每日9:00-17:00,周末节假日无休)。

    二、关于第3个问题的回复:

    一是,非机动车违停查处的法律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2.《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下列地点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一)机动车道;(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内;(三)地下车库、住房和办公室内;(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关地点”及第四十条:“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对于未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原则上均依照上述规定予以查处。

    二是,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如发现存在违法,并符合法律规定应实施扣留车辆强制措施情形的,将会依法扣留车辆。
    感谢您对深圳交警工作的支持与监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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