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第1、2个问题的回复:
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4月7日15时59分通过电话联系您,向您说明,关于您反映的第一点及第二点问题均为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管理问题,建议您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反映。后续如有车驾管业务问题,您可直接拨打交警24小时服务热线83333333或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车管所”-咨询投诉-车管咨询-车驾管业务进行在线留言(每日9:00-17:00,周末节假日无休)。
二、关于第3个问题的回复:
一是,非机动车违停查处的法律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2.《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下列地点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一)机动车道;(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内;(三)地下车库、住房和办公室内;(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关地点”及第四十条:“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对于未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原则上均依照上述规定予以查处。
二是,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如发现存在违法,并符合法律规定应实施扣留车辆强制措施情形的,将会依法扣留车辆。
感谢您对深圳交警工作的支持与监督,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