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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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4-03-28
主题:
犬只咬人
内容:
最近家里人在小区被狗咬了,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但是当时执法人员未暂扣犬只进行医学观察,现在已经过去10天了,我还能要求执法人员去暂扣犬只,对其进行医学观察吗?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4-01
答复时间:
2024-04-01
答复单位: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处理,受理编号:深城管2024字第211766号,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处回复:市民您好: 关于您咨询“《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对伤人犬只进行医学观察七日”等事宜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关注。其次,根据现行《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狂犬病七天观察法”通常是指在被狂犬病动物咬伤或抓伤后,先观察咬人动物,如果该动物在7天后仍健康无异常,则可以一定程度上排除感染狂犬病的风险。鉴于已超过七天,无医学观察的必要性,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动物伤人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民事益或通过调解机构协调解决民事问题。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支持,也希望你能向我局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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