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熊小姐
留言日期:
2024-03-18
主题:
狗咬人的处罚
内容:
我的狗最近暂时放在朋友那里养,然后他去遛狗,狗把人咬了,那个被咬的人去街道办投诉,现在街道办他们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我就想问这个养犬人是只能定义为狗主人吗?为什么遛狗的人明明不是我,却是我被罚?他暂养狗难道不是狗的管理人吗?又不是我遛狗的时候狗咬人,为什么要罚狗的主人,仅仅是因为养犬证的名字是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