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熊小姐
留言日期:
2024-03-18
主题:
狗咬人的处罚
内容:
我的狗最近暂时放在朋友那里养,然后他去遛狗,狗把人咬了,那个被咬的人去街道办投诉,现在街道办他们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我就想问这个养犬人是只能定义为狗主人吗?为什么遛狗的人明明不是我,却是我被罚?他暂养狗难道不是狗的管理人吗?又不是我遛狗的时候狗咬人,为什么要罚狗的主人,仅仅是因为养犬证的名字是我吗?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3-22
答复时间:
2024-03-22
答复单位: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处理,受理编号:深城管2024字第185936号,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处回复:您好,关于您咨询“《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人只能定义为狗主人”等事宜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关注。其次,根据现行《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综上所述,《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养犬人,是指养犬登记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通过调解机构协调解决。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支持,也希望你能向我局提出更多宝贵意见。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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