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何嘟嘟
留言日期:
2024-03-15
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解答
内容: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请问如果企业拿到排污许可证,固废及噪声也完成自主验收,废气及污水自主验收的期限是否可以超过1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这句话如何解释。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这里又针对哪些环境保护设施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3-15
答复时间:
2024-03-20
答复单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关于您所反映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解答”问题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 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我局认为,“其他环境保护设施”指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该类环境保护设施”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根据上述规定,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后续,如有环保竣工验收相关问题咨询,可拨打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咨询电话(88210935),我局将及时跟进处理。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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