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小杨
留言日期:
2024-03-11
主题:
关于内地对港输送劳务派遣经营主体资质申请
内容:
我司想咨询办理内地对港输送劳务的公司资格,是针对内地香港劳务工派遣方面,请问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是怎样的?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3-12
答复时间:
2024-03-12
答复单位:
深圳市商务局
答复内容:

  您好,我局工作人员于3月12日与您电话答复,并告知根据《对香港地区开展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五及第六条,商务部对在香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进行政策指导。商务部根据香港输入外劳的规模及内地公司的经营状况,经商港澳办共同确定对港劳务合作的经营许可事宜。鉴于香港地区和市场的特殊性,对输港普通劳务实行限定经营公司数量和总量控制的办法,未获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得经营对港劳务合作,故目前暂无申请输港劳务资质的渠道。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