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您好,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自2022年12月4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已删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一条中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市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条件做出相应调整:一、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的,在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包含产前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时,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再查验其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情况,按规定给予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因病情需要保胎治疗的,按规定给予基本医疗费用报销。二、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职工,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的,用人单位在申请生育津贴支付时,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再查验其职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情况,按规定给予拨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