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hjs1348
留言日期:
2024-01-27
主题: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事宜?
内容: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您们好! 我想了解以下涉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事宜: 1)请问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缴交依据或规定? 2)请问灵活就业人员是否是缴交了医疗保险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我自2023年6月以深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医疗保险时,缴费明细表显示生育保险的缴交记录为“2”生育医疗;2023年10月起缴费明细表不再显示有关生育保险的缴交记录。请问相关的调整依据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是否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1-29
答复时间:
2024-01-30
答复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由本人以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本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上限;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下限。

二、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缴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感谢您的支持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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