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您好!您于2023年9月16日在省集约化平台的留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业主大会表决规定”收悉。您提出在深圳市维修资金申请环节,住房建设系统以哪条为办事依据?经认真研究,现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物业共同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人数比例和业主所持投票权数比例。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部分共有物业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该部分共有物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不得与业主大会对物业共同共有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综上,《条例》区分物业共同共有部分和物业部分共有部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同情形,细化了《民法典》的规定。《条例》作为经济特区法规,不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形。实践中,在本市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住房建设系统以哪条为办事依据,属于实际操作事宜,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住房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