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一、基准灶头要求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J/h,(焦耳/小时);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如下: 规 模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备 注 基准灶头数 ≥6 ≥3,<6 <3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0.00 ≥5.00,<10.00 1.67,<5.0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 ≥6.6 >3.3,<6.6 ≥1.1,<3.3 。 二、油烟净化规定 油烟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经净化后的油烟排放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20m;经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距离不应小于10m.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三、排气筒出口段规范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四、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排气筒出口段规范平面图 图3 监测平台、监测孔示意图 说明:1、φ为直径,d为烟囱直径; 2、监测平台面积>1.5平方米,承重>200kg/m2; 3、平台及楼梯有围栏; 4、排气筒、烟囱平直管段至少>4.5倍直径,开口距出口>1.5倍直径、距前弯口>3倍直径; 5、平台与地面必须是斜梯,斜梯与地面夹角<60°,楼梯踏板宽度>1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