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YY
留言日期:
2022-11-03
主题:
关于没有行业标准的VOCs排放标准问题
内容:
根据《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范围“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DB44/2367-2022)中TVOC限值为100mg/m3(目前没有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非甲烷总烃限值为80mg/m3。 ①深圳市企业在办理环保手续过程中,像塑胶制品制造涉及喷漆、风机制造涉及喷漆、电子行业涉及点胶等产生VOCs工序,目前没有行业标准,有组织排放是否参照(DB44/2367-2022)非甲烷总烃80mg/m3来执行?厂区内参照(DB44/2367-2022)表3执行?污染因子采用非甲烷总烃表示? ②(DB44/2367-2022)中没有厂界限值,厂界是否参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非甲烷总烃4.0mg/m3来执行?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2-11-03
答复时间:
2022-11-07
答复单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内容:

VOCs排放标准适用:(1)有行业标准,且行业标准自身规定了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执行行业标准要求;(2)有行业标准,但行业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要求的,则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3)未制定行业标准,则VOCs排放控制需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要求;(4)《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对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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