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匿名网民
留言日期:
2021-11-13
主题: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内容:
第五十六条  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第五十七条  已建成使用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的供水、电梯、通风、变压器、空调、冷却塔、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这里所标注的居民住宅,是否只单指的是小区住宅?已经交付入住的农民房重新室内翻修扰民不在此条例之内?是这样区别对待的?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11-18
答复时间:
2021-11-18
答复单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内容:
如属于合法建造的农民房,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居民住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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