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5〕5号)相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同时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可以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满10年的,享受职工医保一档待遇,不满10年的享受职工医保二档待遇,或者申请继续参加职工医保一档至10年后,享受职工医保一档待遇。未缴满规定年限需继续缴费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经核实,您已属于退休人员,不符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条件。
3、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规定,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停止缴费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目前为251元/月。更多医保惠民利民信息,敬请关注深圳医保服务号-智慧助手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