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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相应材料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月后的1年内,凭相应材料向市医保机构申请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