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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刷卡记账,定点医疗机构不再查验全员生育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