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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保人提供以下资料到就近的已开通医保业务的区(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1)身份证;
(2)原始收费收据(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原始收费收据,并加盖医院的公章);
(3)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4)使用医保目录中有限用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需提供诊断证明、化验单、病理报告单、检查单、门诊病历等材料;
备注: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