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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根据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