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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