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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若是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