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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如符合上述情况,信访人可以向其反映诉求的信访机构或其上级部门提出工作人员回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