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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并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如信访局、信访科、信访办等)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多人走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经劝告信访人仍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