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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破坏排水管网且未修复致内涝积水,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第六十四条首先要求其立即停止破坏行为,迅速抢修恢复管网功能。处罚方面,除依据第六十四条承担修复费用外,按第六十四条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罚款依管网破坏程度、内涝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