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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6-05 10:2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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