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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七条,雨水源头控制设施是指为实现建设项目开发地块雨水径流总量控制、峰值控制、污染控制、资源化利用等单一或者多重目标而建设的雨水渗透、储存、调节、转输、截污净化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