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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20年3月版)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报告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