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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业务指引

信息来源:深圳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3-14 1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资〔2020〕30号);《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深水规〔20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税发〔2025〕13号)。

  二、征收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其中,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

  2.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

  (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三、征收对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征收主体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费额,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五、缴费流程

  (一)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费额,在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生效后,将缴费信息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传递给税务部门。

  2.税务部门对缴费信息一致性核验通过后,缴纳义务人通过各办税服务厅窗口及电子税务局等线上线下渠道进行申报及缴费。

  (二)依法免于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

  1.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规定的征收标准,填写《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自行申报表》(见附件)自行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

  2.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费额后,将缴费信息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传递给税务部门。

  3.税务部门对缴费信息一致性核验通过后,缴纳义务人通过各办税服务厅窗口及电子税务局等线上线下渠道进行申报及缴费。

  (三)处于开采期的矿产资源项目

  1.缴纳义务人应当根据矿产资源实际开采量,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费。

  2.每年第四季度,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缴费人年度的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烧制砖、瓦、瓷、石灰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上年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金额的核定并告知缴费人,同时将核定结果告知税务部门。

  3.税务部门根据核定结果指导缴费人进行汇算清缴,并办理补缴或退费。

  六、缴费时间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属于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承诺制管理)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缴款期限内完成申报缴费。

  七、退费流程

  (一)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入库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退库业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及审核,并按照财政部门现行退库流程办理退费手续。

  (二)对于2021年1月1日后已在税务部门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税务部门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后,按照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税务部门函告退库意见,税务部门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后,按照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缴费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

  2.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缴费人的退费申请,并指导缴费人填报《水土保持补偿费退费申请表》(见附件),审核同意退费后,将缴费人的退费申请资料推送至税务部门。

  3.税务部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退费申请后,按照现行税费退库流程办理退费手续。

  4.退库完成后,税务部门将退费情况反馈至水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1.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自行申报表

  2.水土保持补偿费退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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