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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批:
(一)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
(二)征占地涉及两个以上区的;
(三)省级下放审批权限至本市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规定,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