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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