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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五条,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包括以下事项:
(一)按相关规定复核、调整、上报汛限水位情况;
(二)汛期按批准的汛限水位运行情况;
(三)按规定或防洪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按规定报送实时水情、工情信息情况;
(五)汛期其他涉及汛限水位调度运行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