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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四)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5-11-11 10:2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报纠正情况。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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