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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二)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6-01-20 10:3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二章 主管机关 

  第九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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