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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哪些情形可以终止鉴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7-03-10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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