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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应提交哪些材料?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3-09-17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固定的执业场所;
    (3)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4)有与所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仪器设备;
    (5)有6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专职人员;
    (6)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有高级职称或8年以上从事司法鉴定或行业鉴定工作的经历,从事过鉴定的复核工作。
    应提交的材料有: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认证表;
    (3)鉴定机构章程;
    (4)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房产租赁证明、协议等);
    (5)资产证明及流动资金证明;
    (6)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免该项材料;
    (7)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兼职鉴定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年限证明(由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执业证书;
    (8)每个鉴定人近三年出具的相应专业的鉴定书复印件,每年3件;
    (9)主要鉴定仪器设备目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主要功能、数量、价值、出厂年月、使用年限);
    (10)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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