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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有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2-08 09:1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超过一年的;

  (二)出现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情形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通过延续审核的;

  (四)所在单位不同意其兼职从事鉴定业务的;

  (五)死亡或者丧失鉴定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行业规定等发生变化或者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被注销,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补足之前不得开展执业活动。

  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登记的,不得开展执业活动;无正当理由六个月内未转入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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