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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人、书记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4-19 09:2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听证人、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听证事项承办人的近亲属;

  (二)是听证陈述人或者听证陈述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听证事项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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