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
(1)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结果中有一项以上为“不合格”的;
(2)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尚未达到“合格”的;
(3)请假外出、探视逾期不归、脱逃被追回的;
(4)所外就医期间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5)违反强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6)其他需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
符合上述第一款的,强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三至六个月的意见;符合第二款至第六款的,强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