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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戒所应当将各阶段诊断评估(评价)结果及时向强戒人员公示三日以上。强戒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向强戒所提出异议的,强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应当给予解释或者答复。对解释或者答复仍有异议的,七日内可以向强戒所上一级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指导委员会提出复核要求。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指导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到强戒所调查了解情况,并于十五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答复复核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