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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的哪些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6-08-02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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