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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人民调解法>办法》解读四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6-08-24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规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任期

  1、推选或者聘任。

  2、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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