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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人民调解法>办法》解读一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6-09-06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

  1、调解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纠纷,即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第二十七条)

  2、对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民间纠纷、涉外民间纠纷、治安案件中涉及民事责任的纠纷、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责任的纠纷,可以参照实施办法进行调解。(第五十九条)

  3、不得受理调解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处理或者受理,而且国家机关、仲裁机构没有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的纠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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