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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人民调解法>办法》解读二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6-09-06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一)

  1、完善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与其业务领域和范围保持一致。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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