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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一)
1、完善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与其业务领域和范围保持一致。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