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在深圳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满四年;
(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申请设立的分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申请设立分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
(2)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3)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本所专职律师名单及派驻律师名单;
(5)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开办分所的资金证明;
(7)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8)派驻律师个人资质证明材料:
(a)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b)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c)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d)律师执业证复印件;(e)个人简历;(f)辞职证明(或待业证)及档案挂靠保管证明;(g)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岗位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9)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