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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3-09-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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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撤消、不予撤消公证书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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