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法律服务业向港澳更为开放的内容包括:
(1)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内地代表处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缩短至2个月;
(2)取消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时间限制;
(3)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澳门法律执业者;
(4)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5)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6)允许第(5)条所列人员在取得内地律师资格后,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7)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但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或法人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澳门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