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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考点设总监考一人、副总监考若干人。适当配备流动监考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每个考场应当配备二名以上监考员,每场考试前随机确定。计算机化考试考场人数超过八十人的,每增加四十人应增加配备一名监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