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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之二十八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9-04 14:54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二十八条考试结束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收回纸质试卷并妥善保管。自考试结束之日起满三个月报司法部批准后销毁。

  答卷由评卷单位妥善保管,自考试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且分数核查工作结束,由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报经批准后组织销毁。需要保留的答卷,应适当延长保留时间。

  电子答题数据由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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