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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纸质试卷应当于考试举行前五日内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开考前四十八小时内,将纸质试卷分发至考区。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考试前一小时内将纸质试卷分送至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