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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之三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10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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